一、违法行为
1. 行为类型
侮辱:以暴力、语言、文字、漫画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(如公开谩骂、发布丑化形象的图片)。
诽谤:捏造或歪曲事实并散布(如编造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品德或职业信誉)。
其他违法方式:包括新闻报道严重失实、评论严重不当、文学作品影射侵权、信用评价错误等。
独特情形:在微信群、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含沙射影的言论,即使未指名道姓,但特定群体能识别指向对象的,仍构成侵权。
2. 行为指向性
侵权行为需明确指向特定主体(天然人或法人)。指向性可通过文字内容、上下文语境、受众群体的普遍认知等综合判断,例如使用特定特征描述或影射。
二、损害事实(社会评价降低)
1. 名誉受损的表现
对天然人:导致其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社会评价显著降低。
对法人: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(如客户流失、合同终止)。
2. 损害推定制度
若侵权行为已为第三人所知悉(如公开传播或特定群体内传播),可推定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存在,无需受害人提供直接证据。
例外情形:如信息仅在封闭体系内传播(如银行征信体系),未扩散至不特定公众的,不构成名誉损害。
三、因果关系
1. 直接关联性
违法行为需直接导致名誉损害后果,而非间接影响。例如,虚假信息传播直接引发公众对受害人的。
2. 司法认定
法院通常结合传播范围、信息内容对受众的影响程度(如阅读量、转发量)综合判断因果关系。
四、主观过错
1. 故意或过失
故意: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实施(如恶意编造谣言)。
过失:未尽合理注意义务(如媒体未核实信息诚实性即发布)。
2. 举证责任
原告需初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,被告可抗辩(如证明言论属实或已尽合理核实义务)。
对于诽谤行为,若原告已初步证明言论失实,被告需自证内容诚实性。
举证责任与抗辩事由
1. 原告举证责任
需提供侵权言论内容、传播范围、损害后果初步证据(如公证书、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)。
2. 被告抗辩事由
正当评论:基于公共利益对可受公评之事发表意见(如对公共事件的合理批评)。
事实诚实:被告能证明言论内容基本属实,不构成诽谤。
合法行为:如依法举报、履行职务行为。
独特情形处理
1. 网络侵权
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,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2. 法人名誉权
需证明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受损,如订单取消、经济损失等,但经济损失非必要构成要件。
3. 影射型侵权
通过特定语境或符号暗示受害人身份,若受众可合理识别,仍构成侵权。
法律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、第1025-1027条明确禁止侮辱、诽谤等行为。
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(如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难题的解答》)细化举证制度及责任认定标准。
拓展资料
侵犯名誉权的核心在于违法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,需综合行为方式、传播范围及主观过错综合判断。司法操作中,法院倾向于通过“第三人知悉”推定损害事实,同时注重平衡言论自在与名誉保护。